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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陕去年调整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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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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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份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新华社

  我省去年已调整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对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执行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而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为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如果劳动者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既可享受防暑降温费,又可领取高温津贴。

  记者周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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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2-7-5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540,以前是108···{:6_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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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
希望单位别 打折扣的 发到我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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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2-7-5 12:1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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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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