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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自家门口被盗,3个多月后被警方找到。领车时,却被警方告知要交5500元钱,因为小偷驾驶这辆车曾出过车祸,造成的损失民警让车主赔偿。对此,车主刘磊很是不解。
1月24日下午2时许,在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在西安务工的湖南籍男子刘磊皱着眉头说,去年10月1日晚,他将“五菱荣光”汽车停在自家小区门口。不料次日上午上班时,发现车被盗,遂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太华路派出所报案。“1月22日,澄城警方打电话给我,说小偷已被刑拘,我可以去领车了。”刘磊称,他兴冲冲地赶到了澄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理了相关手续以为可以领车了,却不想接到交警大队民警石永辉的通知,称必须先交5500元的车祸赔偿后才可以领车。
原来,疑犯曾驾驶刘磊的车于2012年10月12日,在澄城县出了一起车祸后弃车逃跑,而刘磊需要缴纳拖车费1000元、对方车辆修理费2800元、撞坏村民树木1000元和停车费700元,共计5500元,之后才能领回自己的车。
对此,刘磊十分不解:“我本来就是受害人,车又不是我开的,凭啥让我承担车祸后果,这不是给我造成二次伤害了?”
随后,刘磊和记者来到了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石永辉表示:“必须要先交5000元,然后才可以领车。”刘磊一再称,这些费用不该由自己承担。对此,石永辉又改口说:“你这些钱也只是垫着,现在开车的那人在看守所,你也可以起诉他。”
记者就此向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咨询,该负责人拿出了一本《交通警察执法指南》,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盗抢、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该负责人令石永辉协调刑警大队提审疑犯,与其协商赔偿事宜。而对领车,还要等交警与疑犯协商后再做处理。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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