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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华县民办教师致省长:一个月只挣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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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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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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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省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省长先生: 您好!
我们是把青春(有的十年、多的二、三十年、)献给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现已离职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幼师,为讨回法律和人格的尊严、为落实政策讨还普九欠债、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为求生存,已多年到各级政府上访,至今没有全面、彻底、妥善解决,今特至公开信。
一 、原民师的定义
(一)从时间上来定义:
A. 根据湖南省教委《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湘教人字[1991]60号文件:“根据国家教委规定,对1986年12月底以前任教的合格民办教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造册,报省、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发给《任用证书》。”也是说,在1986年12月底之前省教委还没发《任用证书》,不论合格与否都不可能持有《任用证书》。因此,此前参加工作的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B.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所以,1997年9月7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不论合格与否)也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二)从性质上来定义:
民师:顾名思义--农民身份,在公办学校教书,属教育部门主管的教师。
凡符合以上两条件的耕读老师、代课教师、幼师统称为“原民师”。
(三)关于学历和证书:
老民师并没有值得炫耀的高学历,当时根本就没有高学历。当时农村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文盲或半文盲,而我们是佼佼者——鹤立鸡群的知识青年!老民师并没有经过什么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省发《任用证书》是无辜辞退后的事),当时国家根本就没这个想法和能力去认证,就迫不及待地把我们拉到民办教师这个舞台上。我们没有什么文凭或仅有些含金量不高的学历,但足以羞杀后来那些权钱交易的高文凭!这是因为老民师把自己生命中最好的时光、最值得珍惜的青春,献给了提高中华民族国民素质的事业上!
二、原民师长期重复上访的原因
地方政府卸磨杀驴,官员们没依法办事、没以理服人、没落实清退政策。
三、国家有关老民办教师的安置政策和法规
(一)《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教师法》第三十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
(三)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问题的意见》[1992]41号: “四、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他们目前在经济待遇上的差别,要逐步缩小,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1997]32号:  “六、…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全国各地落实老民师政策的情况
(一)湖北省的有些地方在辞退时(八四年前后)补助的【退职金】做法是:随州市按教龄218元∕年,多的每人有四至五千元;公安县 400元∕年;武汉市个人多的上万元。【退养金】广水县140—160元∕月;武汉300—320元∕月;后来逐步增加的公安县450元∕月;钟祥495元∕月;【养老保险】2009年8月31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了鄂教字[2009]11号文件:《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的部分费用,由财政按人平一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1月31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彻底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通知》;
(三)陕西省2009年11月23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四)新疆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9月16日《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新政办发[2010]207号 (二)实施办法  对己离岗的农村代课教师采取经济补偿、多渠道就业、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等措施解决1… 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一年给予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五)安徽凤阳县最近为680位被辞退的民师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广西2011年1月31日《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凡是1986.12.1前在公办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的民办教师,(不论是自动离职或其它原因离职的)按累计教龄,分五个档次: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从上,分别给每人每年500、700、900、1200、1500元的养老保险补助;南宁市兴宁区   2011年2月21日出台《进一步解决好被清退代课人员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为该区现已被清退的754位教师补偿了一年一个月工资的退职金,还一次性补缴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  
(七)内蒙赤峰市松山区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于2011年3月14日制定了《解决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在“1985年12月31日前,工作满一年以上,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含被辞退后已去世的),“补发退职补助金,教龄满一年发一个月标准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松山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八)广东省近两年内就将两万多代课人员转为公办教师。
五.如何解决我省老民师长期重复上访难题
到目前为止,湖南境内各县(市) 完全没有按中央政策落实(连补发退资金都没有!),因为市、县、镇负责人说:现在省政府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新的、政府红头文件”…于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我们的请求:以理服人,全面、彻底解决民师遗留问题
(1)纠正冤假错误、恢复编制,按在册在职公办教师对待。
落实对象:确有证据,是被打击报复、冒名顶替、鸠占鹊巢、阴差阳错等,非本人主要过失,而的确不应该离职的合格老民师。
(2)补发离职金。  
落实对象:五年教龄以上的所有原民师, 不论是被迫或自动离职的 (含已去世的) 。这是因为他们都在国家急需教师、教学条件差、待遇低的困境下,把青春献给了教育事业,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所作出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应尊重历史,尊重事实。
补发标准:教龄乘以当前公立教师月平均工资。一次发给。
(3)补缴养老保险或发退养金(由民师根据各人情况自选其一)。
落实对象:所有原民师。但不含下列三种情况(都要有文字依据):﹝1﹞自动离职的;﹝2﹞犯罪判刑的。﹝3﹞现仍视为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的 (超生不能视为被开除的。这是因为:企事业职工超生也没有政策要端掉饭碗而被开除、何况农民身份的民师。因僧多粥少而巧用“超生”这顶大帽子作为借口而“开除”,所以这二字应纠正过来,这些老民师不应属开除对象) 。
A 补缴养老保险标准:分为一十五个档次: 即分别给予教龄为六年的每年600元,共3600元;七年的每年700元,共4900元;八年的每年800元,共6400元;以此类推,二十年教龄(含二十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助,共4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B 发放退养金标准:当前公办教师退休金一般每月1800元,按其一生教龄三十年计算,每工作一年其每月得到的退休金是六十元;那么原民师工作一年每月的退养金也应为六十元,教龄虽短些则:教龄乘以六十元等于其退养金。按此比例计算、合理合法!;
(4)丧养抚恤费  适应对象:已去世的。 A. 去世前教龄十年以上的按每人一万元标准一次性补发; B. 去世前已领过离职金,又领了退养金或养老保险的,可按每人三千元标准一次性补发。
(5)尽可能地将困难户纳入城市低保。
3.步骤安排:(1)宣传发动,成立并公布省、县、乡领导组织名单(一定有民师代表参与) 。民师写出个人申请、填表、提供证据。摸底造册。(2)公示、评议。由民师代表组织、联校配合、全体参与,民主评议,集中审定,把茅盾化解在基层,公正公开,防止腐败,才不会重复上访。(3)情况上报、审批、落实。
4.工作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有据可依的原则。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及凭官场人事关系的不正之风。
5.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省、市、与县多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民师补助由原工作单位所属地政府发放。
尊敬的省长先生:如何解决老民师长期重复上访 是决策的时候了!进入生命倒计时、活了今天不知明天的老民师不允许再拖!请您换位想一想,做执政为民的好省长,迅速制定全面、理性的新政策,下拨资金,以理服人,全面、彻底解决。
上面是我们根据政策和民意提出来的,请认真研究。关注民生,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陕西省原民办教师(含耕读教师、代课教师、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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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4-9 11:5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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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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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m:8:]
谢谢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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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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