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报警谎称在闹市放炸弹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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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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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下6斤酒,他打了110:“我放了个炸弹”

  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绍兴一男子被刑拘

  本报讯今年3月5日上午9点,绍兴两会期间,绍兴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是个男人的声音:“我是可怕的人,我在胜利西路放了一个炸弹。”

  说完,电话挂了。

  胜利西路正在绍兴的闹市区。警方立刻出动了大批警力布控排爆,查找犯罪嫌疑人。

  没想到,十几分钟以后,警方电话再次响起:“我不是可怕的人,炸弹是假的,我心情不好……”

  电话又挂了。

  随后,民警回拨电话和男子取得了联系。男子说,喝了酒,心情不好。

  上午11时左右,男子被警方抓获。他姓陈,28岁,绍兴人,是一名出租车晚班司机。警方依法将其刑拘。

  陈某说,3月5日凌晨3点左右,他下班后和朋友一起去吃夜宵,他一人喝了3瓶加饭酒。随后,陈某打车回到家中,因心情不好,一个人又喝了3斤米酒。

  这下他醉了,就给110打了那个电话。

  陈某供述,他平时也常喝酒,但没有这次喝这么多。这次喝特别多,是因为看了昆明火车站恐怖事件后心情不好。他深感后悔。

  陈某家人也说,陈某一喝多就乱打电话。他还曾因为喝多了被送进医院,家人还提供相关病历。

  公安机关对陈某进行精神鉴定,根据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警方随后将此案移送绍兴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认定,陈某行为已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但检察机关考虑到陈某无刑事前科,无行政处罚记录,有固定住所及正当收入来源,也无吸毒、盗窃等恶习,悔罪认罪,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决定不予批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89条第三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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