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房地产公司经理非法吸储近5亿 获刑10年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分享到:
发表于 2014-5-5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榆林

马上注册荣耀渭南网,结交渭南乡党,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荣耀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5月5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一房地产公司行政经理庞朝军,在非法吸储近5亿元存款过程中,不仅负责接待集资群众,介绍公司情况,还亲自介绍18人参与集资,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7日,股东晁某、赵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安阳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任法人代表。同年10月,晁某、赵某等人又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成为河南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晁某、赵某组织被告人庞朝军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先后以甲、乙两公司的名义,采取月利率3%,期限三个月至半年,向存款人先期支付3个月利息和1%-12%不等存款返点的形式,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据统计,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9月23日,上述两公司吸收公众存款4.9569亿元,用于购买土地、支付公司费用等。截至案发时,未兑付2.4383亿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共计0.3亿元,共造成损失2.1亿元。

  期间,庞朝军个人介绍18人集资,涉及803万元,扣除返息金额和返点金额后,实存657.6万元,18人已得利息7.67万元,未归还649.93万元。庞朝军未从中获利。

  2013年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的起诉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庞朝军在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庞朝军以自己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庞朝军作为公司行政经理,负责接待集资群众,介绍公司情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荣耀渭南网---每天我们都在影响这座城市!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返回列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