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持烟花弹等偷盗20条狗 被判刑5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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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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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籍男子韩某伙同莒南人徐某窜至沂南县境内,采用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及秘密窃取等手段,疯狂抢盗家犬20条,被民警盘查后,怕罪行暴露,便驾车逃窜,结果撞在路边的树上,最终被擒获。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韩某、徐某作出一审宣判,二被告人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归宿”。

  2013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沂南县公安局双堠派出所民警执行夜间巡逻任务时,发现三名男子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形迹可疑,遂进行盘查,三名男青年见状驾车逃窜,撞至树上,车辆受损,一名男青年逃跑,民警将另二名男青年查获。经当场检查,该面包车前后车牌不一,车内载有家犬、车牌照、断线钳、礼花弹等可疑物品。民警将韩、徐二人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韩、徐分别供述了与他人结伙抢劫、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韩某、徐某及黄某(另案处理)三人结伙,驾驶面包车窜至沂南县境内三次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时,采取“投掷烟花弹恐吓、持院内铁叉威胁、用土块殴打受害人”等手段强行劫取家犬2条,价值512元。

  2013年9至10月份,被告人韩某、徐某及黄某三人结伙,驾驶面包车窜至沂南县内多处作案11次,秘密窃家犬18条,价值3276元。其中,仅2013年10月17日一个晚上,就在沂南县依汶镇作案四起,窃得家犬4条。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又与他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大部退还,可予从轻处罚,遂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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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4-9-5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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