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6.6结账变成7.5 西安超市恶意欺诈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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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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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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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消协公布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并点评新《消法》如何帮消费者维权。

  “三包”范围扩大

  所有商品七日内可退货

  案例:消费者段某花费上万元,购买的某进口品牌净水器,在安装使用的第4天就出现问题,段某要求退货。商家以产品不在国家“三包”产品目录为由拖延解决。

  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货,此举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商品。最后,企业为段某退了货。

  点评:新《消法》中关于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极大增强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

  欺诈赔偿提高

  一倍标准升为三倍

  案例:刘某在西安一超市购买日用品查对小票时,发现一商品标价为6.6元,结账时变为7.5元。消协调查认为,该超市存在“误导促销”、日常标价“低标高结”等行为已不止一次,不能开脱恶意欺诈嫌疑。

  新《消法》将欺诈行为赔偿,由原先的一倍升为三倍,即“1+3”实际为四倍赔偿,且金额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起赔。经营者接受调处并开展整改。

  点评: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为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但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填平原则对这一部分不法经营者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也不能很好的补偿。新《消法》实施后,欺诈赔偿提高,消费者为几块钱的事去投诉也有回报了。

  虚假广告有“婆婆”

  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吴某收看某电视台“名医在线”节目,被其广告内容打动,先后付出8万多元邮购药物治病,可当发现被骗时,却再也联系不到当初卖药给他的“教授”。接到投诉后,消协多方协调,终于达成退还消费者61800元的和解协议。

  点评:新《消法》在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广告相关方的责任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条款为此案提供了法律支持。

  “后悔权”如定心丸

  但退货商品须完整

  案例:冯某通过远程购物,为老人购买了一套双立人高档锅具。产品到家后发现锅很重,使用比较吃力,想退货。经营者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退。省消协调解后经营者同意退货。可是,在收回货品后,经营者发现锅具已经被上火使用,无法接受退货。消协对消费者隐瞒实情进行了批评。因为,新《消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之一是商品完好,已经使用且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则不在退货范围内。

  点评:规范网络购物,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这是新《消法》对网络、电视等远距离购物,消费者无法直观感受产品体验服务的一种补偿机制,有效维护了远程交易中的实质公平。(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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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4-10-14 23:2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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