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讯] 孕妇生下畸形儿,产检医院判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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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9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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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孕妇李女士到医院建档并产检时,因医院告知不到位和检查上的疏漏,始终没有进行唐氏筛查,最终产下了畸形婴儿。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李女士夫妇14万余元。
是否有过错双方有争议
李女士和丈夫起诉称,李女士于2011年6月怀孕,同年9月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下称七三一医院)建档并进行产前检查。B超提示NT值偏高,提示胎儿发育异常,建议进一步检查,但主治医生认为不需进行进一步检查,她遵医嘱,未行其他检查。此后,她按时就诊,但七三一医院未依照法律规定对她进行产前筛查,导致她于2012年2月产下一唐氏综合征(即21-三体综合征)患儿,属于畸形儿。
李女士认为,唐氏筛查为产前诊断中最重要的检查之一,七三一医院未进行此项筛查导致她产下一唐氏综合征患儿,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优生优育权,造成巨大损失。他们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特殊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七三一医院辩称,该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符合诊疗常规。该院不具备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的资格,李女士于孕13周首次产检时,医院已向其告知应于孕15-18周到外院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并向其发放了孕期产前检查告知单,贴于门诊病历手册上,上面有详细的孕期检查项目。李女士在孕18周产检时,医院再次向其告知应当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但李女士未按医嘱到外院进行检查。患儿所患“21-三体综合征”是一种由遗传因素所导致的出生缺陷类疾病,即受父母本身遗传基因的影响,属于目前医学尚无法改变的因素,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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