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侵占单位750万元后为逃避收监连生三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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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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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报讯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张某向广州中院申请减刑假释,被查出职务侵占单位750万多元后,曾经一口气连生了3个娃,人为恶意怀孕制造监外执行的条件,从而逃避收监服刑长达7年之久。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已对张某裁决不予减刑。
  
  逃避收监一口气连生了三个娃
  
  2004年,女子张某曾因侵占单位750多万元财产被公安人员抓获,在侦查阶段因怀孕,张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6月张某分娩一孩子后,因犯职务侵占罪,在2005年7月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继续追缴赃款退赔给被害单位。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按照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张某就要被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5日。不过这时张某又怀孕了,2007年4月又生下一个孩子,紧接着张某第三次怀孕,就这样,直到2009年9月一口气连生了三个娃,期间都获得了暂予监外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也属于服刑期间。直到2012年8月,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距离出狱就剩下不到3年时间了。尽管如此,2014年底张某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了减刑假释的申请。据了解,张某在服刑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表扬3次,2014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广东省女子监狱考察后认为,张某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法院减刑8个月。
  
  法院裁决主观无悔改不予减刑
  
  案件到了广州市中院,焦点在于能否认定张某确有悔改表现,而罪犯认罪悔罪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如何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确实有一定的难度。
  
  中院法官指出,认罪悔罪是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核心要素,应当通过其服刑期间的思想、行为和客观改造表现进行综合的认定。
  
  因此,广州中院近日作出裁定,认为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并因怀孕及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其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悔罪、赎罪,但其不思悔改,在判决生效后,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多次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规避进监执行刑罚达7年之久。
  
  虽然张某入监后有一定的客观表现,但其主观认识尚不足以认定为有悔改表现,因此裁定对张某不予减刑。
  
  法官说法
  
  这是公然挑战判决权威
  
  广州中院法官指出,尽管罪犯是犯了罪的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当存在或者出现某些不便执行监禁刑、值得同情的情形时,对他们网开一面,给予特殊照顾,是《刑事诉讼法》设立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初衷,原本体现出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是行刑文明的一种象征。
  
  然而,该法条被张某恶意使用,人为创造怀孕条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逃避入监执行刑罚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张某的行为是向判决权威性及法律严密性发出的公然挑战,综合全案考虑对其予以减刑,则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甚至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必然在社会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导向作用。
  
  本文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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