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帖太任性 被判决发帖人立即删帖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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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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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微信”、“微博”、“网络论坛”等形式,向不特定的群体传递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近日,渭南韩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络举报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删除其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的发帖,并向原告道歉。
  
  2015年年初,被告张某陆续在各级政府网站发帖,实名举报同村村民张某某在没有农村户口的情况下强占生产路、倒卖庄基、违章建筑等违法问题。网帖发布后,政府部门随即给予回复,并依照职权转交相关部门展开调查。但在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张某又将政府网站的举报帖及相关回复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网络自媒体转载,并标明“求转发”、“求关注”。原告张某某感到自己的名誉权受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公民均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但不得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张某通过网络向政府部门举报原告张某某,是对其监督举报权的正常行使,但在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网络信访件过程中,将未经查实的举报内容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转发,向不特定的群体散布该信息,以获取社会公众对张某某人格的否定性评价,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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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5-10-16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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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5-10-16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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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0-16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感觉有些报复的味道,到村里一打听,两人肯定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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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10-16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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