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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凯
咸阳患糖尿病的唐某于2014年11月前往李某开办的养生理疗馆进行双下肢的理疗,几天后发现双下肢及双足跟有烫伤,遂到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高达16万元,尽管如此,仍然没有治愈,在出院回家几个月之后死亡。
期间,唐某和家人找李某索赔,李某坚持自己按照规范操作,并无过错,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升级,唐某家人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认为因被告的理疗行为不当,造成唐某烫伤,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被告李某辩称自己理疗符合操作规范,唐某的损害结果应该是自身糖尿病所致,故不愿承担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被告李某开办的养生理疗馆进行双下肢电疗时,将唐某双下肢及双足跟烫伤,侵害了唐某的身体健康权,应该对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侵权事实有病历、秦都区卫生局经调查后作出的文书等证据可以佐证,被告李某在诉讼中否认其理疗行为造成唐某双下肢及双足跟烫伤,因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唐某本身患有糖尿病,致使对烫伤的治疗难度加大,故由此产生的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等损失,唐某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对造成损害的原因唐某和李某均有责任,故对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法院判决为由被告李某承担40%即657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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