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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一男子与12岁幼女同居多次性侵 被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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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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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对方是幼女,安康紫阳一男子还是与之交往并同居,日前,该男子以强奸罪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2014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一名幼女,并与之交往。在认识十余日后,直至2015年3月7日前,陈某某将该幼女带至自己租住的廉租房内同居,并多次对其实施性侵。在法院审理中,该幼女表示曾在认识陈某某时告知自己年龄是12周岁,不能与其谈恋爱,但是陈某某还是与之进行同居。故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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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5-11-7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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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5-11-7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禽兽不如孩子的监管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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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11-7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通过朋友认识,朋友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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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5-11-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哎!!社会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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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5-11-7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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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5-11-7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路过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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