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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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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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42.3元

中新网5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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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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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拿老百姓的钱,关好人,现在再拿老百姓的钱来赔偿,我只能说呵呵了,为啥不追究办案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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