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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跳宝 于 2016-9-21 16:32 编辑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沣东新城物价局、各加气站: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天然气调价收入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17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取消我市车用天然气调价收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中0.45元/立方米的调价收入,现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71元/立方米调整为3.26元/立方米。
二、各加气站要严格执行取消调价收入后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保障市场供应,确保市场秩序平稳。
三、根据陕财办综〔2016〕17号文件精神,取消调价收入后,如果加气站经营出现困难,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适时启动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程序。
四、各级物价、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跟踪反馈市场情况,及时疏导协调,确保市场平稳有序;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通知规定的加气站企业要严肃查处,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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