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讯] 不包括驾驶员,一家三口均因同一起交通事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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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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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22:1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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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驾驶员,一家三口均因同一起交通事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7-12-19西安交警订阅号

简要案情


  2017年11月23日16时许,田某驾驶陕AF39R8号江淮牌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2人、超员5人),沿西禹高速向富平方向行驶至1013KM+50M处(阎良段),车辆前部撞在雷某驾驶的陕E79365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核定车货总重5.39吨,实际车货总重16.7吨)尾部后侧翻,致陕AF39R8江淮牌普通客车乘坐人张某辉、惠某奎死亡(经医院抢救无效),其余9人不同程度受伤。

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经西安交警高速大队积极调查,陕AF39R8号普通客车驾驶人田某(男,21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交警高速大队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8日,交警高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陕AF39R8号普通客车驾驶人田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陕E79365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雷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深度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情

  高速大队从“人、车、路、管、环境”等方面深入调查,发现陕AF39R8号普通客车长期从事载客非法营运,往返富平和西安之间,车辆所有人惠某磊(男,21岁)雇佣田某驾驶车辆,实际管理人杨某平(女,45岁,系惠某磊之母)通过电话或微信招揽生意,惠某平(男,55岁,系惠某磊之父)对陕AF39R8号普通客车座椅进行了改装加装,以上三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及后果有着重大关系。





责任追究


  根据深度调查的结果,高速大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惠某磊、杨某平、惠某平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分别于2017年11月24日、12月18日被交警高速大队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


  不难看出,在此案件中除了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驾驶员被依法刑事拘留之外,机动车的实际管理人、为涉事车辆改装加装的人,以及都被进行了责任倒追,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这也是我市第二例依据深度调查相关责任的警示案例。之所以连续两天,西安交警向市民通报此类案件,就是想通过这两起案件提醒和敦促其他机动车所有人(实际管理者)或者相关单位一定要从源头、从各个环节加强落实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于在日常管理中履行主体责任不严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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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波 编辑: 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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