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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自西向东2018 - 

[生活资讯] 聂李强终审改判死缓 赔偿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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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1-22 20:3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会说等女友,一会又说不要打扰他的妻子和孩子?到底结婚没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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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8-1-22 20:5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朋友们惊呆了{:qqemoji4:}{:qqemoji4:}{:qqemoji4:}{:qqemoji4:}{:qqemoj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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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8-1-22 21:42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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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8-1-22 22:2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法律我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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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8-1-22 23:1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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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8-1-23 13:0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垃圾说评说都嫌脏了我的嘴{:qqemoji75:}{:qqemoji75:}{:qqemoji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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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7 06:4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日报质疑:赔偿不是减刑的理由


  可是,面对聂李强这件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公众舆论对他的减刑纷纷提出质疑。


质疑一:90万世聂李强本来就该赔的


  法制日报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赔偿,甚至是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都不是减刑的正当理由。


  《刑法》规定得非常清楚,中国大陆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死刑这些属于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属于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是属于罚金的部分,也就是附加刑部分。


  附加刑,是因为主刑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还不够全面,所以要附加更多的处罚。


  也就是说,本案受害者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法院本来就应该判处聂李强向受害者赔偿损失,聂李强赔偿的90万本来就应该给,也必须给。


  更何况,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是这个社会应该做到的事,帮助其支付医疗费用,并对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庭更应该做的是,推动司法救助程序运转,而不是搞“背对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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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7 06:5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二:被害人家属并未原谅聂李强,也没写谅解书,怎么就减刑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提及“赔偿减刑”时表示,“赔偿减刑”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法官需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


  而于本案而言,据媒体报道,被害人真的是迫于无奈,不得不接受杀人犯的赔偿款,但依旧坚持不肯出具《谅解书》。既然被害人不肯谅解,又谈何“司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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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7 06:5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三:衡量聂李强强奸杀人案的性质,他该减刑么?


  聂李强案中被害人律师张慧清律师说,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赔偿制度被经常认为是一种衡平救济,很多国家授权法院,允许判处被告人缓刑并需支付罚金、赔偿和弥补被害方因罪行而遭受的损失。


  但是,“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依据“罪刑相一致”原则,并不是赔偿的履行一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毕竟,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钱不能弥补一切。


  2012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





  聂李强案性质之恶,


  其一,聂李强没有“自首”情节,西安警方在2016年1月19日已经将他列为嫌疑人,悬赏通缉,而他是在三天后才跑到派出所投案的;


  其二,聂李强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理应加重惩罚,而不是从轻发落;


  其三,聂李强还是个累犯。早在2010年他就有强奸前科,如今不思悔改又犯下强奸杀人案,更应该加重惩罚。


  就算所谓“赔偿”在刑法里属于减轻刑罚的情节,但这三个加重处罚的理由也不应无视,更没道理因为聂李强赔偿了他本该赔偿90万,就可以从死刑减为死缓。





  所以,这一次聂李强的减刑,公众舆论需要法官一个解释——


  法制日报认为,聂李强性侵两名少女,这本就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今因为二审改判再次引发强烈的舆情反弹,这种情况下,法官完全有责任站出来释法,解开民众对案件的疑虑和猜疑,毕竟,法官释法更容易使司法与舆论达成,化解舆情危机,提升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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