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见所闻] 【焦点新闻】谁会选择同意调解让杀人犯逃命!现实如此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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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8:5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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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两姐妹致1死1伤,一审判决死刑,二审因赔偿90万改判死缓,问题出在哪儿?
  2016年1月15日,聂李强持榔头对路遇的两姐妹下手,连续猛击俩人头部,其中一女子倒地挣扎中,聂李强拽掉其裤子进行猥亵。后俩女孩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姐姐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这样的案情,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后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嫌疑人家属向受害人家属作出了90万赔偿,法院终审改判为死缓。很多人觉得难以接受,这不是有钱就可以不死吗?是不是受害人家属贪财?为什么法院不判决死刑的同时判决高额赔偿?
  #杨律说法#
  这里我要说,现实往往很残酷。我国目前的刑诉法在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中,原则上只赔偿实际特别物化的损失,在通常民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支持的死亡赔偿鑫、残疾赔偿金等很多项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都不判赔偿。除非嫌疑人或其家属主动赔偿。
  依据这个原则,知道一审在判决聂李强死刑的同时,支持的赔偿数额是多少吗?答案很残酷,只有19万!
  即使判了这19万,如果他被执行死刑,本人又没什么财产的话,照样也是执行不了空头判决。
  现在是其父母为了让他活命,拿自己的财产并出面借钱,赔了90万给受害人,但如果是法院判决,他父母可不是赔偿的主体。
  受害人家属选择同意调解要这笔钱恐怕也是无奈之举,一个女儿死了,另一个女儿还在医疗治疗,据说已经因为欠费被医院起诉了,如果选择杀人偿命给女儿报仇,可能导致活着的女儿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如果有制度让受害人家属不用担心活着的孩子的治疗问题,相信他们也不会选择同意调解让杀人犯逃命!现实如此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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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8-1-24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     已成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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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8-1-24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本来很大程度是富人给穷人定的规则,有钱一定程度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钱就得按规则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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