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见所闻] 渭南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禁渔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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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6:3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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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落实禁渔制度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和《陕西省水利厅全面贯彻落实禁渔制度的通知》(陕水渔发〔2018〕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切实做好今年禁渔工作,保护好我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禁渔区和禁渔期
       春季禁渔期: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禁渔区:黄河、渭河、洛河以及所属的一级支流;渭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长涧河、柳叶河、罗夫河、方山河全段)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500亩以上的所有天然湖泊和水库。禁渔区内严禁一切垂钓、电鱼、毒鱼、炸鱼等活动,严禁使用国家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捕捞,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惩处。
        全年禁渔:渭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长涧河至渭河入黄河口)。
        2、 禁止类型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饲养家禽,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电话:2185324
                     
                       渭南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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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16:2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早都改禁了,休养生息,才能绵延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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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我还发现有卖鳄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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