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讯] 渭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于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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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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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2:4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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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流动餐车)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报告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三天向本村市场监管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

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并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照规模大小实行分级领导。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经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厨师基本要求
第九条

实行乡村厨师备案管理制度。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乡村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督促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并组织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建立乡村厨师管理备案。

第十条

乡村厨师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一条

乡村厨师应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

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卫生要求:

(一)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环境与设施
第十三条

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

农村集体聚餐应选择环境整洁的场所,如受环境和条件限制,应事先进行环境整治,消除污染物,保持举办场所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

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按照食品存放要求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

厨房应设置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符合要求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配备必备的清洗、消毒、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六条

聚餐用水应符合当地居民用水要求。

第五章采购与储存第十七条

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承办者应对采购的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

第十八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

(四)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六章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一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证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二十三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二十五条

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工用具消毒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提倡使用合法企业生产的一次性餐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使用非统一供应具名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七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及时报告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镇人民政府和镇市场监管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乡镇市场监管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规定向当地县政府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督促举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承办者,将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严格执行留样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实行免费制度。监管经费和村级食品协管员的待遇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厨师是指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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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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