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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4日9时许,王某驾驶电动车,在朝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致朝阳大街与西岳路十字时,与陈某驾驶银色小车沿朝阳大街由西向北左转发生碰撞,引发了一起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剖析: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过十字路口未下车推行引起事全部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引用: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交警提醒 希望大家驾驶非机动在横过道路时 应下车推行 确保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临渭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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