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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4日,西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3日西乡县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被告人张某某的田地里种植有罂粟,并提交了2株疑似罂粟植株,民警接警后随即前往查处,在张某某的菜地里发现种植有一绺疑似罂粟植株,经现场铲除、清点,种植的疑似罂粟植株共计758株,并依法予以提取。 经查,发现的疑似罂粟植株系张某某于2020年1月份种植,其将疑似罂粟种植在莴苣和油菜中间,后其给生长的疑似罂粟施肥、除草。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西乡县公安局送检的植物样品和现场照片中相关植物的物种名称为罂粟,又名鸦片、大烟或罂子粟,隶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毒品对人体、社会的危害极大,其不但会残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更会危害社会稳定、影响家庭和谐幸福,一直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作为制造毒品的原始植物罂粟也是当然的违禁品,一旦种植的原始植物罂粟流入市场,被不法分子制为毒品,后果将非常严重。 广大人民群众,生在和平盛世,应珍惜幸福时光,绝对杜绝毒品。
(来源:爱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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