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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2020年06月19日08时许,王*娥驾驶瑷鼠牌自行车沿闫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义村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方向失控,与同方向行驶的付*旭驾驶辽F***90/辽F**86挂号半挂牵引车相撞,致王*娥受伤,车辆部分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瑷鼠牌自行车被移离现场。
事故责任认定: 王*娥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无证据证实付*旭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因此认定:王*娥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旭无责。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