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见所闻] @渭南人!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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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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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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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复就“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等问题也做了明确回复。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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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10-20 10:4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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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0:5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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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1:5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既得合法宅基地应无条件归主人或合法继承人所有,与户口或附着物应无关!只许继承不许翻新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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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6:3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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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20-10-20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户口不在村里,宅基地不允许翻新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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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8:0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好!为城镇户口的子女,公平、公正取得继承权提供了政策支持,而不是政策阻碍,撬开了无懒人反正都是我的门锁!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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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1 00:3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废话,人家子女不继承难道让隔壁人继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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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1 01:1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裙子温柔 发表于 2020-10-20 10:45
转发,这也算作是福利了吧

这也算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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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1 01:3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三好设计 发表于 2020-10-20 17:50
户口不在村里,宅基地不允许翻新合不合理

是不允许城镇户口翻修。这符合宅基地集体所有性质。尺管不合城镇户口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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