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现在我们共同来看一下《民法典》会对企业带来哪些新的影响。
01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哪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的合同存在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无法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民法典》第469条中明确指出,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可见,《民法典》中的规定比《合同法》中的表述更加的明确和具体。尤其是在网络交易日益成为主流的当下,有关电子合同规定的完善也为企业的治理和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02
因国家需要向企业下达的订货任务或指令应按规定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民法典》对国家订货合同等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完善,是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的总结,也是《民法典》与时俱进的一种体现。
03
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的管理人进行申报,增加了对企业债权保护的力度
《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紧急代位权的条件如下:“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的”。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的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综上所述,代位权行使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区分适用直接清偿规则或入库规则。在次债务人破产状态下,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行使紧急代位权。
《民法典》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规范,更是企业在未来合规转型的指南针。
为切实做好民法典宣传,帮助企业主们更好的经商,在一定情况下少走弯路,渭南宏帆广场特邀请渭南十佳律师——王静就民法典的体系设计、理解适用及实务难点等相关问题进行分享交流。
讲座时间
2021年3月20日
下午15:00
讲座地点
渭南宏帆广场营销中心
主讲嘉宾
渭南十佳律师——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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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及难点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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