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出租”4张银行卡获利3200元,获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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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8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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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对10起因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等9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期,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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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底,郭某某先后在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办理了四张银行卡。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这四张银行卡以每张800元的价格租给他人使用,共获利人民币3200元。

警方查实,郭某某在民生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汪某某4人共向该账户转入人民币58万余元。另经调查,郭某某所有办理的四张银行卡共转入不明资金200余万元,并且赃款去向不明。

法院认为,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非法转租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法院判决: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3200元。

据悉,此次宣判是“断卡行动”开展以来,陕西法院首次对非法买卖“两卡”犯罪活动的集中宣判。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及U盾变卖给他人,其中部分被告人还在登记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后,将办理的对公账户变卖给他人。被告人所变卖的银行账户最终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分别流入20余万元至1700余万元不等的资金。而他们的所得每张银行卡最少的一百多元,多的七八百元,但因银行卡流入诈骗款金额较大被认定犯罪。

承办法官表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流入诈骗款项20万元构成犯罪。因此,广大市民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另外非法买卖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极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切勿因贪图小利导致终身遗憾。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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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8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些人为了一点小利益犯法,真的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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