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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华州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渭华政办发〔2018〕1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通告。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东环路向外延伸200米,西至西环路向外延伸200米,南至310国道向外延伸200米,北至高铁线。
二、在禁燃区内不得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可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三、全区范围内不得无证销售燃煤,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具有资质的清洁煤配送中心(配送点),不得销售劣质散煤,不得向禁燃区内销售燃煤,不得向“双替代”户销售燃煤,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全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劣质散煤,禁燃区内不得使用燃煤,违反规定的,自本通告实施起1个月内自行清理;拒不清理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清理取缔;对拒不配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禁燃区内的燃煤设施(包括燃煤锅炉、燃煤茶浴锅炉、燃煤灶、小煤炉、家用小燃煤节能取暖炉、家用取暖节能反烧燃煤炉等)自本通告实施起1个月内予以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并符合排放标准;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取缔。
五、本通告自2021年4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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