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见所闻] 渭南一男子因在串串店与他人发生纠纷,持酒瓶将他人打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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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了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011年7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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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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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其朋友李某、任某某驾车去华州区瓜坡镇天天串串店吃饭,因停车过程中王某没有及时避让,被告人张某辱骂王某,后王某叫来其父王甲某等人,来到天天串串店找张某论理,后相互撕打。各自停止后,王某、王甲某等人沿陕化大道向南离开,被告人张某从天天串串店拿一啤酒瓶磕碎后持半截啤酒瓶追赶,在被害人雷某劝阻张某不要打架的过程中,张某持啤酒瓶对雷某进行殴打,造成雷某右手、颌面部、颜面部、头部多处损伤。经鉴定:被鉴定人雷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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