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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7日21时许,一辆号牌为陕E920XX的小车行驶至老城街与象山路丁字西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保丰中队执勤民警查处,驾驶员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 ,后经呼气式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6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随即民警依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通知驾驶员15日内前来保丰中队处理违法行为,后通知其家人将其领回醒酒。 法律法规引用:饮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作出暂扣车辆,处罚1000元,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遵守交规,珍爱生命,谨慎驾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渭南交警临渭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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