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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通报会,通报了10起生活垃圾违规投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西安市是全国垃圾分类先行先试的46个重点城市之一。自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以来,全市城管执法人员义不容辞地担起生活垃圾分类督导执法的主体责任。在此期间,市城管执法总队每天派出五个督导检查组,对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垃圾分类执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总队各开发区支队派出执法督导人员深入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督导检查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严查不按《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1月1日至5月11日,全市城管先后投入执法人员57154人(次),开展执法检查24346人(次),对个人未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行政处罚213件(起)。
案例一:刘某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2月22日,碑林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东厅门检查时发现,某砂锅餐厅刘某将废弃食品盒投入厨余垃圾桶,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二:邱某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3月12日,碑林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碑林区太乙路社区某小区院内,邱某将两包厨余垃圾放置在垃圾桶旁边,未放入分类垃圾桶。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当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王某未在规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5月10日,碑林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雁塔北路某小区院内,王某未在规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四:王某某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4月3日,碑林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柿园路一小区王某某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五:陈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4月1日,长安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韦曲北街,对面粉厂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进行检查时,陈姓业主正投放生活垃圾,且未按规定分类。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陈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4月8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六:种某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2月6日,长安区城管执法大队郭杜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西长安街街道的垃圾分类时,发现种某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2月23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七:秦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1月8日,长安区城管执法大队直属三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青年南街一砂锅店时,发现秦某将塑料等其他垃圾放置于厨余垃圾桶中,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1月18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八:梁某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1月5日,长安区城管执法大队直属三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公式河路时,发现梁某某将剩饭与塑料袋、卫生纸混装投入垃圾桶,未按规定分类。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九:王某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3月12日,长安区城管执法大队郭杜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书香路某国际公租房小区时,发现王某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3月19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十:曲某等五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4月15日,市城管执法总队高新支队执法人员联合紫薇物业管理人员,对紫薇田园都市商业街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分别发现曲某、李某、陈某、李某、李某某五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分别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五人改正并处50元罚款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在接受垃圾分类宣讲教育后,认识到行为违法,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案件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