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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第三次 为切实加强我县封山禁牧工作,保护和培育森林草原植被,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将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包含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国有林场和湿地公园区域;白水河流域、铁牛河流域、洛河流域等湿地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二、封山禁牧期限 封禁期限5年(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三)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四)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五)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法律责任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四)阻挠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举报电话:6180060 3363508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来源:白水林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