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郭某:偷了3个电动车电瓶被抓,真的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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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郭鑫,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陕西省渭南市,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郭鑫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鑫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鑫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郭鑫在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以撬开电动车踏板并用剪刀剪断踏板内的电瓶线的方式,三次窃取他人电动车电瓶。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郭鑫在南京市秦淮区**巷**号楼下车棚,窃取被害人胡某某的超威牌铅酸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53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郭鑫在南京市秦淮区**巷**号楼下,窃取被害人查某某的天能牌铅酸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郭鑫在南京市玄武区**路**号**路口南侧,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系夫妻)的载重王电动车原装铅酸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郭鑫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郭鑫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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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5 13:1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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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5 14:3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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