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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4日22时许, 刘某波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踏板二轮摩托车,沿华州区华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桥北100米处时,被赤水中队民警拦挡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浑身酒气,有饮酒嫌疑,随即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29mg/100ml, 民警遂将刘某波带至渭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波体内乙醇含量为115.6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民警对刘某波身份信息进一步核查时,发现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并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刘某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照驾驶证中的准驾车型 首先看自己的驾驶证类型,然后直接对照这张准驾车型表,了解自己的准驾车型。
(来源:华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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