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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住华州区某厂小区单元楼,2021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李某某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19日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2021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渭南市**医院住院部电梯间内,趁石某某不注意,用右胳膊挡住石某某的视线,用左手将石某某外套内侧口袋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后将所盗现金全部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医院扒窃他人现金3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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