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一瓶“自己喝的酒”,被贵州茅台告上法庭
据陈小民介绍,2020年10月底,他花360元从贵州一朋友处购买了一件(6瓶)“飞天接待酒”,进价60元一瓶。“我主要是自己喝,有卖过几瓶给邻居,但没想过要放店里公开卖。”2021年5月某天,陈小民外出有事,托熟悉店里事务的叔父看店。当天,有两名顾客来店里,称想买此酒。“我叔父知道这个酒的进价和我给别人的价格,就120元卖给了顾客。”几个月后,陈小民收到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当时购酒的两名顾客,其实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位委托诉讼代理人,以陈小民所开便利店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其诉上法庭。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索赔经济损失共8万元。庭审当日,陈小民到庭。他在答辩环节提出,自己所销售的“飞天接待酒”没有“贵州茅台”字样,包装和真茅台存在区别;自己便利店卖的酒只有120元,与市场上销售的真茅台相差悬殊,不会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同时,陈小民认为贵州茅台应该起诉生产“飞天接待酒”的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自己的“飞天接待酒”是用来自己喝的,叔父不知情而卖出,侵权行为显著轻微,而且贵州茅台起诉索赔金额太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该标识为“飞天接待酒”五个字,但主要识别部分是“飞天”二字,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在“飞天接待酒”包装盒印有与真茅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同时,“飞天接待酒”上未标注有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为仿冒侵权产品。最后判决,陈小民需赔偿2.5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小民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证据以说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赵某,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案二审民事判决书,经查,案外人赵某系个人,未办理任何经营资质。
法院认为,经营者为销售而进行的采购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不同,经营者应对其销售商品的质量、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等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陈小民便利店明知被诉侵权商品采购自无任何经营、资质的个人,仍然予以销售,即便如其所述属于误卖,陈小民依然没有尽到销售者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怪只怪自己和叔父是法盲,但凡我们懂点法都不会卖这个酒!”陈小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