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制售“肉毒素”,韩城二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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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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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何某、张某因加入王某非法制售医美产品犯罪团伙,参与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被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批准逮捕。
经依法查明,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瞅准医美行业的高额利润空间,利用消费者对医美产品的辨识度和认知度的不足,打着购销进口医美产品的幌子,采用公司化经营模式,购买机器设备,大量购入玻尿酸、肉毒素等医美产品原料、半成品,并购入一系列国内外知名医美产品商标,先后在湖北、河北、陕西等地租用一些城乡偏僻院落,雇佣当地工人建立生产“黑作坊”,非法加工生产玻尿酸、肉毒素等医美产品,通过线下人传人或抖音、微信、拼多多等线上平台销售,非法获利。
王某犯罪团伙为逃避法律追究,吸纳家族成员并使用“化名”进行分工组织管理。何某受表姐王某雇用作为技术人员在“黑作坊”负责培训工人、监督生产,张某受熟人王某蛊惑,为其找来生产场所、帮忙打理“黑作坊”。王某团伙非法生产、销售的肉毒素为A型肉毒素,属于毒性针剂类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何某、张某二人明知他人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制售肉毒素,参与生产、销售活动,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法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来源: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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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13:5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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