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2月24日20时许,大荔县官池镇秦某泽持C1驾驶证驾驶陕EQ***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洛滨大道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为67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12月27日00时09分,大荔县羌白镇孙某英持C1驾驶证驾驶陕E0***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二环路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12月26日20时28分,大荔县朝邑镇赵某卫持C1E驾驶证驾驶陕E7***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洛滨大道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12月26日22时23分,大荔县八鱼乡陶某朋持C1驾驶证驾驶陕E5***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府广场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以上当事人作出1000元罚款,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记12分。
大荔交警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应该成为一种习惯,
一种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