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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因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根据《蒲城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高新区规划区及重点部位为禁止燃放区域。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由,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渭蒲高速以西、十里铺高架桥以东、五陵路以南、西禹高速以北。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范围:东至常乐村,西至蒲大路,南至候西铁路,北至庙前村、柳家窑村。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范围:东至渭清公路,西至陈庄火车站以西约1000余米,南至候西铁路,北部以西禹高速以南650米处为界。 (四)上述区域外的其他重点部位: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档案馆;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3.交通干道、其他地下空间;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50米以内;5.仓库、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五)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禁燃区域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相关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广大群众和个体经营户要树立安全、环保、文明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环境。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烟花爆竹制品予以收缴,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戒,处500以下罚款或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大对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加强检查。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镇(办)、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禁燃区内,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禁燃区外,应主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方位安全巡查,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七、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蒲城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01月05日 (来源:蒲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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