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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录 胡华锋)近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吊车作业致人伤害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11万元,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4月17日下午两点,在渭南市华州区集中供热工程工地,尹某某驾驶吊车从大货车上吊卸热力管道时吊绳断裂,热力管道从高空掉落到大货车上产生剧烈震荡,将在大货车上帮忙吊卸热力管道的工人曹某某从大货车上甩到车辆下受伤,造成曹某某腰椎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案涉吊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但保险公司以吊绳断裂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曹某某起诉到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运用公权力强制机动车车主购买的一种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和公益性。本案涉案事故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2月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2008)354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据此,涉案吊车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交强险应予赔偿。
同时,涉案吊车作为特种车辆,不同于普通机动车辆,其主要用途在于起吊作业,而非道路行使,其在道路上行驶时间短,速度慢,在道路上通行发生事故几率较普通车辆低,更多的事故发生于其作业过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办理保险时对此应明确清楚,在此情况下把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范围限定在道路通行上,将机动车辆作业事故的受害人排除在保险之外,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也不公平。三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特别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其责任免部分也没有载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致人伤亡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渭南市华州区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司法,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送达后,被告保险公司息诉服判,已经按照判决履行了赔偿责任。 (来源:秦岭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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