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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2日09时27分许,马某驾驶电动三轮(事故后经鉴定该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故市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8省道丁字左转时,与吴某驾驶陕E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一起。
违反法律条款:马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剖析:马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通行,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车速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温馨提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时,应当确保安全,文明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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