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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关切,全面提升执行质效,使申请人的“纸上权利”真正实现“真金白银”。富平法院执行局针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采取规避、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如将车辆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实际使用、开着豪车吃喝玩乐),在强化司法拘留适用、车辆查扣、拒执罪移送“三板斧”措施后,于近日又推出一创新举措,即“限制驾驶令”。进一步加大执行威慑力度,打出限制措施组合拳,让老赖寸步难行,督促其正视执行,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富平法院执行局已向2案2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驾驶令”。“限制驾驶令”是富平法院执行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含个人名下的小汽车和他人名下的小汽车)的惩戒措施。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可以解除“限制驾驶令”,如果在限驾期间提供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解除“限制驾驶令”。“限制驾驶令”的推出,是富平法院执行局不断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为打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而驾驶他人名下车辆的行为作出的新的有力尝试。下一步,富平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推广该执行措施,坚决让“老赖”寸步难行,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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