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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者与他人同居,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同居关系析产请求】
(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近日,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其二人同居期间建造的房屋一座。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同居生活,并建造案涉房屋。依据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王某共同居住,其主张与被告王某系同居关系,并就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但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故而同居关系析产必须以双方均未婚为前提,故本案不应适用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婚姻法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原、被告双方之间因财产分割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其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可能侵犯原告李某原配偶的财产权益,故此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同居关系析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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