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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王先生经营一家租车公司 3月4日早上他来到公司 发现门口停着的一辆宝马5系轿车不见了
2021年末,王先生曾将这辆宝马轿车租给了吴女士。“去年10月,她开车出了事故,车尾被撞坏。本来想着去4S店维修,但她觉得太贵,想去私人修理厂修。”王先生说,“因为是长租客户,我们也就同意了。” 王先生介绍,吴女士将车辆送修后,开始拖欠租车款。“今年2月,她的欠账越来越多,电话拒接,微信也不回,按照合同,我们有权在租车人丧失支付租金能力时收回车辆。”2月9日下午,王先生根据车载GPS定位,找到了这辆车。“当时车停在路边,我们就开了回去。”当晚,王先生接到了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的电话,说有修理厂报案称车丢了。“我们说明了情况,民警说后续需要配合调查时会通知我们。”王先生说,“之后吴女士也联系到我,说已经和修理厂协商好了,之后会将租用的车钥匙送回。”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华商报记者看到,3月4日凌晨,有一个人来到他的公司门口,开走了这辆宝马车。“当天我报了案,民警带着我找到车,是当初吴女士送修的地方,叫车易好修理厂。”王先生说。 王先生和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民警来到修理厂时,发现车被举升机举起,汽车轮胎已被拆掉,无法开走。“修理厂的人说吴女士当时欠了2万元维修费,所以不能将车归还。民警在现场调解,让先把车还给我们,维修费找吴女士要,毕竟是她欠的钱,但对方没同意。”王先生说,“民警调解不成,晚上给我做了笔录,提供了一份报警回执,让我们去法院起诉。” 在谭家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中写到:经对双方调查取证,该起警情属于租赁车辆导致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调解无果情况下,已告知双方前往人民法院诉讼解决。4月5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拨打租车人吴女士的电话,但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联系到车易好修理厂负责人姬先生。他介绍,吴女士是2022年10月20日将车辆送来,大概10天后车已修好,维修费24000元,但她却迟迟不来取车,也没有付款。 “车修好后,我们一直将车停在修理厂外的路边,直到今年2月突然发现车被人开走了。我们报了警,对方却说这辆车是吴女士租来的。”姬先生说,“但是不管怎么说,他没有通知我就将车擅自开走,要是吴女士回来向我要车,我该怎么处理?所以我只得再将车开回来。” 姬先生表示,送来维修车辆的是吴女士,因此需要她本人来支付费用后将车开走。“如果租车公司想开走车,必须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车辆所有权,然后付清维修费用。”对此,王先生认为,当初送修的是吴女士,付维修费的也应该是她。“我和修理厂之间本没有经济纠纷,就算他们找不到吴女士,也应该来跟我协商沟通。其半夜把车偷偷开走,还把车辆拆解的行为很过分。现在还造成了我的车辆没办法出租,每天损失几百元。”4月5日,华商报记者从未央警方处了解到,3月4日王先生发现车辆不见后,谭家派出所民警曾陪同他前去修理厂寻找车辆,并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此事属于经济纠纷,无法被界定为盗窃,公安部门无法介入。租车行和修理厂的当事人应前往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志霖(西安)律师事务所方波律师解释说,根据以上情况来看,汽车修理厂有权利留置吴女士送修的汽车。当吴女士将自己所租赁且损坏的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厂维修,实际上就与汽车修理厂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当修理厂维修完毕,作为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吴女士在没有支付维修费的情况下,修理厂有权留置该车辆。至于车辆所有权人对于涉事车辆的取回行为,以及后期修理厂将涉事车辆开回行为,均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应当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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