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违法有奖举报,最高可得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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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4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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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陕环发〔2021〕11号)等有关规定,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权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分局举报。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分局举报。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12345热线服务中心;

(二)新媒体、网络举报: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陕西省环境投诉举报管理系统;

(三)来信来访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分局的信访接待机构;

(四)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实施办法》中明确: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明确的举报对象(单位或个人)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据或线索材料。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

(三)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四)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

(五)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

(六)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七)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八)保留或使用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除政策允许保留以外),或燃煤集中供热站已经实施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且保留燃煤锅炉,未经批准擅自启运燃煤锅炉的;

(九)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十一)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十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以及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十三)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

(十四)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十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

(十六)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

(十八)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十九)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二十)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

(二十一)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二十二)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

《实施办法》规定:根据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级情况,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一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8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二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35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三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的奖励。

(四)举报四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的奖励。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分配由举报代表人与其他举报人协商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的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和实施整改完成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关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承担环保举报工作的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

(来源:渭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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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23-4-14 14:5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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