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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买的鸡胸胸肉发现有异味,当晚便前往反馈问题。超市只愿10倍赔偿,即鸡肉售价2元赔偿20元。4月20日,华商报记者从消费者处得知,目前他已和超市达成一致,超市赔偿800元。 4月16日下午2时多,西安市民孟先生在人人乐超市西门店买了一块鸡胸肉,价格2.01元。下午5时许开始做饭,切肉的时候便发现鸡肉有异味,闻着一股腥臭味,切完后臭味四散,刀和砧板都沾染了异味,洗了好几遍都无法去味。当晚7时多,孟先生带着肉和小票,刀具和砧板返回超市,要求查看鸡肉的合格证、检疫证明等,“刀和砧板没法再用了,我要求赔偿,后面客服人员说可以赔偿商品的10倍价值,也就是20元,不可能赔偿刀具和砧板。”孟先生说,自己起初只要求赔刀具和砧板,后来在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现,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4月19日,华商报记者跟随孟先生再次来到人人乐超市西门店,对于孟先生要求退货赔偿的要求,负责人明确超市销售经营的肉品质没有问题,有正规来源,也提供了鸡肉的检疫报告中。负责人表示,孟先生此次购物体验不良他们致歉,出于歉意愿意退货,按商品价值10倍赔偿,也就是20元。至于孟先生要求的赔偿砧板和刀具,从未有先例,赔偿1000元暂不能接受。
4月20日,华商报记者从孟先生处获悉,目前问题已经解决。一块鸡胸肉价值不高,也就2元钱,超市按价格赔偿10倍也才20元,自己并不是一定要求赔偿一千元,起初自己只要求赔偿砧板。现在双方达成一致,超市赔偿800元,并补偿给他新的刀具和砧板。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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