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的危险,
人人都知道!
可还是有人以身试法!
觉得没啥大不了!
渭南公安交警将近期查获的酒后驾驶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杜绝酒驾,守法平安出行。
2023年5月5日7时许,马某某驾驶一辆陕A26***小型汽车沿渭富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渭富大桥南口,被临渭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拦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驾驶员马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马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7日7时57分许,王某刚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朝阳大街与杜化路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口腔中酒精含量为3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王某刚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驾驶证记十二分,并行政处罚一千元。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做出行政处罚500元。合并做出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日晚23时许,临渭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东风大街与解放路十字西对周某某驾驶的陕ER13**牌照两轮摩托车拦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驾驶员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 ,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抽血检验。经检测周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20.5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危险驾驶罪。
周某某醉酒后驾驶非营运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醉酒后驾驶非营运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周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2023年4月10日,李某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胜利大街与前进路十字西时,被临渭交警大队闫村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7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规定》驾驶证记12分。
饮酒有风险 相互多提醒
防范于未然 共同保安全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心存侥幸
坚决做到酒后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