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开了快一年
才发现交付前有过维修
……
女儿要远嫁浙江,2021年7月,市民华先生在西安市林湾路上的西安灞桥保时捷中心预订了一辆保时捷卡宴作为婚车。因为有选配等,车辆的落地价算下来为110万左右。
张女士是华先生的朋友,她在这家店买过车,所以前前后后的事情,都是她在张罗着。
2022年4月份,新车到了,4月21日完成交付后通过物流运送到浙江。当月,华先生的女儿结婚。车辆正常使用到2023年3月,车主在第一次保养时发现购买的新车有维修记录,并且维修记录是在交车前产生的。
“我去三家4S店查询,都是一样的记录。”张女士说,通过和西安灞桥保时捷中心核实,该车的驾驶员座椅被换过,“这就是维修的痕迹,不算是新车,主要是该维修记录4S店未提前告知我们,他们把维修过的车当作全新车辆出售。”
由于是婚车,发现这一问题后,心里不舒服,客户提出要更换一辆全新的车,被4S店拒绝。张女士说,店方先说给补偿,他们不同意,沟通了很久,4S店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如果换车,税费必须由客户自己承担。
6月13日,西安灞桥保时捷中心销售经理陈先生说,这辆车是从德国历时一个多月运送过来的,途中座椅刮伤,反馈给厂家后,回复说更换,为确保交付时车辆是完整的,店方对座椅进行了更换,“没有告知客户,的确是我们工作上的疏漏。”
陈先生说,店方会对此事负责到底,
如果客户继续使用,补偿方案可协商;
如果要求更换新车,旧车店方回购,和新车之间的差价,店方承担,但新车的税费要由客户承担,店方通过保养进行弥补。
但张女士不同意店方的方案,“我们是受损方,店方隐瞒了车辆的状况,这个税费,不应该由我们承担。”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竞之说,车辆信息涉及诸多专业内容,经营者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者,更有能力判断车辆的实际状况,掌握更多的车辆信息,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经营者怠于将车辆信息告知消费者,将之认定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黄竞之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可见,在类似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经营者在本案如果无法证明其尽到了职责而无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形,有义务对车辆进行更换,其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当由经营者赔偿。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江浩律师表示,基于本案上述案情,存在两个关键事实:
第一,该车存在维修记录,商家表示该保时捷的座椅在交付之前发生过更换;
第二,该次更换未告知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生活中,基于一般理性人分析,在结婚使用的场景下,往往对车辆的瑕疵更加在意。本案中,华先生的女儿结婚,该车辆作为婚车使用,如若其在购买前知道上述情况,是否还会购买那就要打个问号。
因此,本案中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应该向消费者赔偿;其要求消费者承担更换税费更无法律依据,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合法维权。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