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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内容】2023年4月15日11时17分,宋**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沿胜利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红星小区公交站牌处时,与沿胜利大街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进入非机动车道的罗**驾驶的陕EB***1大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宋**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当事人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其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之规定。”其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处理结果】当事人宋**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渭南高新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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