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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白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白政办发〔2018〕18号),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费用累计6个月,予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局下属单位保障性住房中心在日常排查中发现有11户公租房承租户拖欠房屋租金6个月以上,我局干部对多次电话通知,并张贴《催缴租金通知》,但该11户租户拒不理睬,严重扰乱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环境。 现将11户拖欠租金住户予以公告,请公告住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县保障性住房中心(安居小区物业楼二楼)缴纳拖欠租金,腾退房屋,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或不缴纳租金的,县保障性住房中心将协同相关部门收回住房,并房屋承租人家庭列入保障房违规黑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房屋收回过程中室内物品将集中进行清理,并通过司法程序追缴拖欠租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附件:白水县公共租赁住房拖欠租金人员名单
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1日 (来源: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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