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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餐饮业服务单位、餐饮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餐饮业经营选址规定,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杜绝油烟污染,改善提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中心城区餐饮业选址及油烟防治相关政策法规告知如下: 一、餐饮业选址要求 (一)中心城区拟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在申办餐饮经营证照前,应咨询证照办理工作人员掌握了解政策,认真阅读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在符合要求的区域位置选择经营场所并做好餐饮油烟防治工作。 (二)餐饮经营者在申办营业证照、餐饮许可证照时,证照办理的行业主管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政策如实予以告知,对于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不予办理登记。通过网上或其他途径办理的应对证照予以收回。 (三)对于城区拟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在选择经营场所时,房屋租赁产权人、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对违反《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提前如实告知承租人调整业态或另行选址。避免承租人因选址不合理而造成经济损失。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临渭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将通过新闻媒体,报刊、“临渭城管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发布本告知书,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餐饮业油烟治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持续开展我区餐饮业油烟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造成大气污染的将依法查处。
渭南市临渭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8月16日 (来源:临渭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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