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 75、76号令,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23年5月5日起实施。现就“两个规定”落实工作提醒如下:
一、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要求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明确了配备条件和任职资格。
二、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形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和《质量安全员守则》。质量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安全员负责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对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要求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建立基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细化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日管控”是由质量安全员根据本单位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并实施日报告、零风险报告。“周排查”是由质量安全总监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由生产、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当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四、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要求
明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和管理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存档备查、培训考核、激励机制、一票否决、尽职免责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一票否决制度,强调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或者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失效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否决建议,并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五、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生产、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